重庆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允许孕妇不体检或者延缓体检吗?
- 时间:
- 2018-07-26 15:08:24
- 作者:
- 刘老师
- 阅读:
- 来源:
- 重庆教师资格证
重庆市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和《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16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为“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体检标准为“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体检机构为“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负责体检”。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每年安排有2次认定时间,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以“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的为准。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教师〔2015〕21号)的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因此,如因个人原因在当年当次申请认定时无法参加体检或未完成体检的,可以在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按认定的时间要求和相关规定,重新参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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