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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下半年重庆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有这些!

时间:
2018-10-11 09:37:38
作者:
万老师
阅读:
来源:
重庆教师资格证
  【导读】随着2018年下半年重庆教师资格笔试考试一步步临近,早复习早受益打好基础才能得高分。重庆教师资格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考试高频知识点,下面一起看看吧!

  考点一、根本法与基本法

  根本法也称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普通法也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为普通法。

  考点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受理)

  2、非诉讼渠道

  (1)行政救济: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上级主管机关受理)

  (2)其他救济: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3、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 ,在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一般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种。

  考点三、原则方针类法规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法14】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义务教育法22】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未成年保护法53】

  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54】

  5、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焦法、客观公正、客观、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

  考点四、承担责任类法规

  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73】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法75)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考点五、负责部门类法规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31】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法39】

  4.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

  考点六、特殊要求类

  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8】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12】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26】

  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3】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22】

  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24】

  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注。

  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1.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义务教育法31】

  1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巳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38】

  1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39】

  14.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考点七、财政投入类

  1.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教育法53】

  2.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义务教育法44】

  3.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随着财力增强,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保障经费投】

  考点八、权利义务类

  1.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 兮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7】

  2.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的现象;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法8】

  3.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教育法36]

  4.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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