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学教师资格证科目一真题重难点分析(3)
- 时间:
- 2020-09-11 09:43:07
- 作者:
- 何老师
- 阅读:
- 来源:
- 重庆教师资格证
【导读】重庆教师资格网今天为各位考生带来的是科目一中的义务教育法、学生与教师的知识详解以及真题,快跟上吧!
义务教育法总则知识讲解
第二条-年限、性质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七条-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统筹规划,以县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学生与教师知识讲解
第十一条-父母保障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权利保障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真题练习与讲解
例题1:下列关于我国义务教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B.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可恰当收取杂费
C. 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D.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答案」:B
「解析」:《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七条 义务教育是实施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体制。因此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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