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时间:
- 2018-06-01 14:34:43
- 作者:
- 毛老师
- 阅读:
- 来源:
- 重庆教师资格证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人〔2010〕63号)文件精神,现将长寿区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条件
1.考试对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2.报考条件
⑴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长寿区的中国公民;
⑵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⑶相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⑷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二)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附件1)。
(三)考试收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四)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
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为2010年10月16-17日,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长寿区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附件2)。
(五)成绩公布
2010年11月1日区教委在重庆市长寿区教育信息网上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教委人事科申请查询。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认定对象
⑴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⑵参加2010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可参加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逾期未认定者,考试成绩无效。
2.认定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⑵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长寿区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口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口或档案迁移至重庆市内其他区县的,可在迁移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⑶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⑷体检合格。区教委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统一组织申请人员体检。
(二)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长寿区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附件3)。
(三)证书发放
2010年12月1日起区教委人事科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区教委人事科要严格掌握认定的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学校(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
(三)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