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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6-01 14:34:43
作者:
毛老师
阅读:
来源:
重庆教师资格证
各街镇教管中心、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人〔2010〕63号)文件精神,现将长寿区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条件

1.考试对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2.报考条件

⑴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长寿区的中国公民;

⑵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⑶相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⑷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二)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附件1)。

(三)考试收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四)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

 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为2010年10月16-17日,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长寿区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附件2)。

(五)成绩公布

2010年11月1日区教委在重庆市长寿区教育信息网上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教委人事科申请查询。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认定对象

⑴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⑵参加2010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可参加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逾期未认定者,考试成绩无效。

2.认定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⑵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长寿区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口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口或档案迁移至重庆市内其他区县的,可在迁移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⑶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⑷体检合格。区教委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统一组织申请人员体检。

(二)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长寿区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附件3)。

(三)证书发放

2010年12月1日起区教委人事科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区教委人事科要严格掌握认定的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学校(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

(三)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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